評議之決定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有與決議不同之意見者,應於該評議簿附記其意見。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23條的規定,評議的決定應詳細記載於評議簿中。如果法官中有人對該決定持不同意見,則應在評議簿上附記其意見。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評議的決定能夠被清楚地記錄,同時也是為了保障法官在表達不同意見的權利。通過這種方式,法官之間的辯論和討論可以被記錄下來,以便於後續的審查和評估。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23條本身。具體案例可參考相關的司法院判決書或判例相關之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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