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24條的規定,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應依法製作裁判書,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製作正本後,送給院長研閱。若需要,院長可以指定審判長協助進行研閱。 參考資料:「法官標準行為守則」修正草案簡報 範例:根據某一實際案例,法官在審理該案件後製作了裁判書並交付給書記官,然後送給院長研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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