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設計師一人、資訊管理師一人、助理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資訊室職掌如下: 一、電腦之操作、安全維護及人員訓練事項。 二、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資料輸出入及其管理事項。 三、應用程式之測試及修改事項。 四、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五、資訊管理及著作權保護之事項。 六、其他有關資訊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提供的資料和上述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52 條,該條對司法院資訊室的職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包括電腦操作、安全維護、資料庫建立運用、資訊管理等事項。根據資料中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和說明: 根據資料中的提供,資訊室主任的職位懸缺,所以在某次會議中討論了暫時以約用人員楊新偉擔任資訊室代理主任的事宜。會議中的人員包括院長、副院長、祕書等高層管理人員。該次會議的結果是肯定楊新偉擔任資訊室代理主任的能力和表現,並且討論了給予他比照高級技術員的薪資。 然而,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52 條,資訊室的職掌並沒有提到約用人員能夠擔任主任職位的規定。同時,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該職位可能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背景和公務人員資格。 所以,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確定約用人員楊新偉是否具備擔任資訊室主任的資格,以及他是否能夠正式代理該職位。我們也無法確定當時的會議是否考慮了有關的法規和規定。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2. 資安管理實施辦法 3. 公務人員服務法 4. 行政程序法 範例:根據資安管理實施辦法第30點,識別碼和密碼的使用只能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根據提供的資料,被付懲戒人利用職司審判業務的便利,進入相關資訊連結作業系統,取得與審判無關的個人資料,違反了資安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根據該法的規定,這樣的行為是不當的,需要進行相應的懲戒處分。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有相應的規定,並且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限制資料的公開。根據提供的資料,被上訴人拒絕提供「全國前案紀錄表」的複製本,遵循了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同時,根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個人資料檔案可以限制公告,並且公務機關可以拒絕提供閱覽或複製本。根據該法的規定,被上訴人的拒絕是合法的。 根據資安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當事人對於公務機關保有的個人資料檔案有相應的權利,可以要求查詢、提供閱覽或複製本。根據提供的資料,被上訴人拒絕提供「全國前案紀錄表」的複製本,可能違反了當事人的權利。根據該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監督機關請求適當的處理,監督機關應該在兩個月內回應當事人的請求。 這些是根據提供的資料和相關法規的分析和解釋,具體的結論和解釋可能需要更多的資料和法律分析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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