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室主任,依法令主辦資訊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根據法務部《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53條規定資訊室主任依法令主辦資訊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這意味著資訊室主任負責處理與資訊事務有關的工作,並需要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受到院長的指揮和監督。具體的指揮監督內容和方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院內部的相關指導文件和制度,例如《司法院組織法》等。根據該條規定,資訊室主任需要在執行職務時遵循院長的指示,並且需確保資訊事務的運作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內部規定和指導文件。 【參考資料】 - 法務部懲戒法院處務規程(201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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