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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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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室主任,依法令主辦資訊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53條規定資訊室主任依法令主辦資訊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這意味著資訊室主任負責處理與資訊事務有關的工作,並需要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受到院長的指揮和監督。具體的指揮監督內容和方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院內部的相關指導文件和制度,例如《司法院組織法》等。根據該條規定,資訊室主任需要在執行職務時遵循院長的指示,並且需確保資訊事務的運作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內部規定和指導文件。 【參考資料】 - 法務部懲戒法院處務規程(2011年修正)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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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規定:「資訊室主任,依法令主辦資訊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