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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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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54 條,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這表示這些部門的負責人或主辦人應將文稿提交給書記官長,然後由書記官長將其提交給院長進行核定。這樣做是為了確保相關文件的準確性和合法性。例如,如果人事室需要編制一份文件,他們應將該文件交給書記官長,然後書記官長將其交給院長進行核定。同樣地,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和資訊室也需要按照這個規定的程序處理他們的文稿。

  • 書記官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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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54 條規定:「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