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54 條,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這表示這些部門的負責人或主辦人應將文稿提交給書記官長,然後由書記官長將其提交給院長進行核定。這樣做是為了確保相關文件的準確性和合法性。例如,如果人事室需要編制一份文件,他們應將該文件交給書記官長,然後書記官長將其交給院長進行核定。同樣地,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和資訊室也需要按照這個規定的程序處理他們的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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