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之辦事要點由本院另定之。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55條,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的辦事要點應由司法院自行訂定。諮詢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內容或舉例,因此無法針對此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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