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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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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人員承辦事件,應隨到隨辦,不得稽延。但依其性質或有特別情形不能即辦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8條,法院人員在承辦案件時應當立即進行辦理,不得遲延。然而,如果根據案件的性質或特殊情況,無法立即辦理的情況則不在此限制之列。 這意味著法院人員應該按照案件的性質和特殊情況,儘快開始辦理案件,不得無故延遲。但如果案件本身有需要特殊程序或其他因素導致無法立即辦理,則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延遲辦理。 比如,在一個涉及嚴重犯罪的案件中,如果有需要額外的調查和證據收集的情況下,法院人員可能需要延遲開始辦理案件。另外,如果有其他特殊情況,比如法院的資源不足以同時處理多個複雜的案件時,也可以根據特定情況延遲案件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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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8 條規定:「本院人員承辦事件,應隨到隨辦,不得稽延。但依其性質或有特別情形不能即辦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