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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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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為使停止辦案法官從事研究工作,得視業務需要設立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80條,司法院為了讓停止辦案的法官進行研究工作,可以設立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進行研究,研究的項目和成員由院長指定。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司法院進行研究的效率和質量,確保法官能夠充分發揮他們的研究能力。这个法規的適用範例可能包括指定專人進行特定法律領域的研究,或者設立研究小組來研究特定的法律問題,以提供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所需的相關資訊和觀點。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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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80 條規定:「本院為使停止辦案法官從事研究工作,得視業務需要設立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