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為使停止辦案法官從事研究工作,得視業務需要設立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80條,司法院為了讓停止辦案的法官進行研究工作,可以設立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進行研究,研究的項目和成員由院長指定。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司法院進行研究的效率和質量,確保法官能夠充分發揮他們的研究能力。这个法規的適用範例可能包括指定專人進行特定法律領域的研究,或者設立研究小組來研究特定的法律問題,以提供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所需的相關資訊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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