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81 條的規定: 1. 各科室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這表示各科室在處理懲戒案件時,應將相關文稿逐級轉交上級主管核准。然而,一般例行的文稿,如果根據其性質可以自行決定的,則可以依據授權決定的方式處理。 2. 前項的授權決定方式是根據分層負責明細表所訂定的。這個明細表將各個層級的負責人別明細列出,規定了哪些層級可以進行授權決定。根據這個表格來進行授權決定,可以提高效率並確保適當的權限分配。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知道懲戒法院在處理懲戒案件時,有明確的核准程序和權限分配規定,以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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