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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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0 條的規定,當彈劾案或糾舉案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後,應立即將其繕本函送監察院。這意味著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將該申辯書的副本函送交監察院進行審查。具體相關的參考資料不在提供的文本中,故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資訊。
- 彈劾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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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