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二條之情形,除經提會為不受理之議決者外,仍依新法第二十條送達移送書繕本通知申辯。被付懲戒人並得聲請閱覽或抄錄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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