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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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9 條規定,當前兩條情形發生時,除非經由委員會作出不受理的議決,否則應按照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條的要求,送達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也有權請求閱覽或抄錄卷證。 根據這項規則,如果公務員在懲戒案移送期間提出申辯,他的申辯書應該在適當的時間內送達給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同樣地,在委員會考慮懲戒案時,被懲戒人有權查看或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文件。 例如,在這個案例中,再審原告聲稱自始至終未收到懲戒委員會寄達有關懲戒的繕本,這違反了程序。根據法律,懲戒委員會應該遵循送達移送書繕本的程序。這是一個違反程序規定的例子。
- 第二十條條文
- 送達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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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