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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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對於配受案件,不備新法第十九條之要件或有其他程式上之欠缺者,應即提會為不受理之議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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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8條,如果委員對於受理的案件,沒有符合新法第十九條的要件,或者存在其他程序上的缺陷,應立即提出不受理的議決。然而,如果可以補正這些情況,應通知限期進行補正。 備註:本回答是根據提供的上下文內容,對於所提到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8條進行推論的結果。由於缺乏具體參考資料,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 第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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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