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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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當配受委員認為懲戒案件應依照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停止審議程序時,應立即提出審查報告,並由委員長召集委員會進行討論和議決。同樣地,如果認為被付懲戒人的行為情節重大,需要先行停職,也應該遵循相同的程序。
- 懲戒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停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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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