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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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6 條規定,當委員遇到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迴避原因時,委員長可以召集委員會開會討論解決。被聲請迴避的委員則不能參與該案討論。具體適用情況與案例需要參考具體的法律文件或相關案例才能得出確定的解釋。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聲請迴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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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