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5.09
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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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稱新法者,謂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公布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稱舊法者,謂新法施行前之公務員懲戒法。
新法施行前受理之案件,自新法施行之日起適用新法。但依舊法進行之程序,仍有效力。
再審議案件,原議決之配受委員不予分配,以一次為限,但仍應參加審議會審議。
委員遇有新法第二十九條之迴避原因時,由委員長召集委員會議決之。被聲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
委員對於配受案件,不備新法第十九條之要件或有其他程式上之欠缺者,應即提會為不受理之議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審議案件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決之。有二種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之。
再審議案件不合法者,得逕行提會審議。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通知於一定期間內補正。
本規則呈奉司法院核定後發布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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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5.0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