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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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施行前受理之案件,自新法施行之日起適用新法。但依舊法進行之程序,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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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新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在新法施行后立即適用新法。然而,如果在舊法下已經進行了某些程序,那麼這些程序仍然有效。具體而言,舉例來說,如果根據舊法的程序已經審理了懲戒案件的一部分,則在新法施行后,該案件應根據新法繼續進行剩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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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