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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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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施行前受理之案件,自新法施行之日起適用新法。但依舊法進行之程序,仍有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新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在新法施行后立即適用新法。然而,如果在舊法下已經進行了某些程序,那麼這些程序仍然有效。具體而言,舉例來說,如果根據舊法的程序已經審理了懲戒案件的一部分,則在新法施行后,該案件應根據新法繼續進行剩餘的程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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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 條規定:「新法施行前受理之案件,自新法施行之日起適用新法。但依舊法進行之程序,仍有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