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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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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案件收受後將監察院移送部分、各院部會長官及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移送部分及再審議案件部分,分簿登記並分別依文到先後收案編號,按委員席次輪流分配之。 委員席次以任命先後定之。同時任命者以報到先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4條規定了懲戒案件收受後的處理方式。根據這條規定,懲戒委員會將收到的案件分簿登記,並按照文件到達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然後,案件將根據委員的席次進行分配,並依照任命的先後順序確定席次。同時任命的委員則根據報到的先後順序來確定席次。 參考資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與運作手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照最新規定更新。

  • 懲戒名詞
  • 再審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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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4 條規定:「懲戒案件收受後將監察院移送部分、各院部會長官及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移送部分及再審議案件部分,分簿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