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17

快速跳轉

懲戒案件議決後,由配受委員於五日內製作議決書。但遇有特別情形得陳明委員長延長至十四日。 議決書分別記載議決之主文、事實、理由及適用法條。但免議、不受理及再審議因不合法而駁回之議決,毋庸記載事實。 前項議決書,經委員二人之審查,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送委員長閱後,由書記官製作正本送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7條,懲戒案件在議決後,配受委員應在五日內製作議決書。然而,遇到特殊情況下,委員長可以延長至十四日。議決書應詳細記載議決的主文、事實、理由,以及適用的法條。但是,如果議決是免議、不受理或再審議,因為不合法而被駁回,就不必記載事實。議決書應經兩名委員審查後,在出席委員全體簽名後,送交委員長核閱,然後由書記官製作正本送達相關當事人。 參考資料: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7條

  • 懲戒名詞
  • 議決書名詞
  • 陳明名詞
  • 主文名詞
  • 再審議名詞
  • 駁回名詞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7 條規定:「懲戒案件議決後,由配受委員於五日內製作議決書。但遇有特別情形得陳明委員長延長至十四日。 議決書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