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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懲戒案件議決後,由配受委員於五日內製作議決書。但遇有特別情形得陳明委員長延長至十四日。 議決書分別記載議決之主文、事實、理由及適用法條。但免議、不受理及再審議因不合法而駁回之議決,毋庸記載事實。 前項議決書,經委員二人之審查,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送委員長閱後,由書記官製作正本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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