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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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案件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決之。有二種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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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6條的規定,審議案件需要經過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的同意才能做出決定。當存在兩種意見的票數相同時,則由主席來做出決定。 參考資料: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6條的規定,審議案件需要經過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的同意才能做出決定。例如,假設審議案件中有10位委員出席,那麼需要至少6位委員同意才能做出決定。如果兩種意見的委員票數都是5票,則根據該條規則,由主席來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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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