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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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開始,由書記官朗讀審查報告書並經配受委員補充說明後,如係重大案件,得由審查委員陳述意見,主席按委員席次,由後向前,就審查意見討論並表決。 前項表決,認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者,由配受委員提出處分標準,依次討論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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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5條的規定,審議在開始時書記官朗讀審查報告書並經委員補充說明,若是重大案件,審查委員可以發表意見,然後主席根據委員席次由後往前討論並進行表決。 根據"懲戒處分產生前項表決, 制定被付懲戒人應受何種懲戒處分。"的資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討論表決時,如果認為被付懲戒人應該接受懲戒,配受委員會會提出處分標準,然後依次討論並進行表決。
- 書記官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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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