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議開始,由書記官朗讀審查報告書並經配受委員補充說明後,如係重大案件,得由審查委員陳述意見,主席按委員席次,由後向前,就審查意見討論並表決。 前項表決,認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者,由配受委員提出處分標準,依次討論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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