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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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審議期日之開會及閉會由主席宣告之。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第 97 年度鑑字第 11114 號,主席宣告審議期日之開會及閉會的情況未被提及。
- 期日名詞
- 宣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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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