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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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3條明確規定了審查報告書的內容,包括案由、被付懲戒人的相關資料、事實和審查意見。該報告書需要由配受委員署名,並由委員長提請委員會公決。根據規則的第2項,審查報告書的繕本應在會期三日前分送各委員。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審查報告書的內容完整和委員的及時收到。
- 案由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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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