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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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當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據《行政事件訴願法》第75條第2項的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或請求繕本、影本或節本時,可以準用第9條第1項、第2項和前條的規定。
-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行政處分名詞
- 證據名詞
- 節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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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