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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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本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之內容。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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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3條,受理訴願機關在囑託鑑定時,應該在文件中明確載明以下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即具體說明需進行鑑定的事項,例如被鑑定人的身份、有關證據的內容等。 二、完成期限:即規定鑑定人完成鑑定所需的時間期限。此項目的目的是確保鑑定程序的及時進行和訴訟的合理進展。 三、本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之內容:這指的是有關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的相關法條內容。要求在囑託鑑定文件中具體提及這些法條,可確保受理訴願機關和鑑定機構都能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鑑定。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這包括鑑定所需要的費用金額和支付的方式。一般而言,當事人須支付鑑定費用,並且需要在囑託鑑定文件中具體說明鑑定所需費用的金額以及支付的方式。這有助於確保財務的透明性和鑑定費用的收取合法合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訴願案件需要囑託法醫鑑定,囑託的文件應包含鑑定所需的具體事項,例如屍體的解剖和毒物檢測。完成期限可能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例如檢測屍體的解剖和毒物檢測可能需要一段時間來進行。另外,文件應該明確列出鑑定所需的費用金額,並說明支付方式,例如,當事人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並將其支付給囑託的鑑定機構。
- 訴願機關名詞
- 囑託鑑定名詞
- 鑑定名詞
- 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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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