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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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5 條,如果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的調查證據不必要,應在作出決定的理由中說明。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2398ea03-4d4a-4ba0-a9a7-c02f7e3726c2)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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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