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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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6 條,當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必要保留相關的文件或物品時,應該通知持有人。這意味著當訴願審議機關需要保留特定文件或物品以便審理訴願時,他們有責任通知持有該文件或物品的人。然而,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我們無法提供與這個條文有關的更多資訊。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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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