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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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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場備詢。但訴願不合法或訴願顯無理由者,不在此限。
  2. 2.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輔佐人時,應附具答辯書影本或抄本。
  3. 3.言詞辯論應於訴願會會議中進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8 條 根據該條第1款的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在認為必要時,可以根據訴願人、參加人的申請或自行判斷,以職權通知相關當事人、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以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在指定的期日和地點進行言詞辯論。此外,也可以通知其他人員或相關機關的派員到場備詢。不過,如果訴願不合法或訴願顯無理由,則不需要進行言詞辯論。 第2款的規定則指出,在通知參加人、輔佐人時,應當附上答辯書的影本或抄本。 根據這些規定,言詞辯論應該在訴願會的會議中進行,這是第3款所指明的。 範例: 根據這些資料,舉個實際的例子來說明這些規定的應用。假設某人對某一行政處分提出了訴願,並申請進行言詞辯論。受理訴願的機關在認為有必要進行辯論時,將通知訴願人、參加人以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在指定的日期和地點進行言詞辯論。在通知參加人時,應該附上答辯書的影本或抄本。這段言詞辯論應該在訴願會的會議中進行,以供訴願委員會成員審議和評估。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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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8 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