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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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9條,如果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參加言詞辯論,除非已有與其利害關係人相同的人到場作為辯論者,否則可以在受理訴願機關作出決定前,提出續行申請並說明理由。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最新修正日期:2012年3月6日) 範例:如果訴願人因疾病或重大事故等突發狀況而無法準時到場參加言詞辯論,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提出續行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醫生證明或警察報告),以證明其缺席的理由符合不可抗力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訴願審議委員會可以考慮接受續行申請,並安排另一個期日進行言詞辯論。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辯論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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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