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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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0 條,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以下事項: 1. 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2. 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 3. 訴願事件。 4. 到場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行政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之姓名。 5. 辯論進行之要領。 第二項提到若使用錄音機、錄影機等機器輔助記錄言詞辯論,則應附於言詞辯論筆錄中,並保存至該訴願事件確定為止。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https://ivoea.judicial.gov.tw/inves/rules.jsp?id=IR0114004
- 言詞辯論名詞
- 辯論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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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