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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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1條,如果訴願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三條所定期間未補正,在不受理決定書正本發送前,訴願人已向受理訴願機關補正的情況下,應該註銷決定書仍然受理該訴願。然而,如果訴願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要件,即使未按時進行補正,仍然不會影響訴願的效力。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1條
- 訴願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訴願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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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