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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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2 條的內容是指,當提起訴願超過法定期間而被裁定為不受理時,如果原行政處分明顯違法或不當,受理訴願機關可以在理由中表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這條規定強調了當人民的訴願被拒絕後,如果原行政處分明顯不合法或不當,救濟機關可以裁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具體實例需參考司法院或所屬機關的相關裁判或判決書。
- 起訴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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