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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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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理由中敘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2 條的內容是指,當提起訴願超過法定期間而被裁定為不受理時,如果原行政處分明顯違法或不當,受理訴願機關可以在理由中表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這條規定強調了當人民的訴願被拒絕後,如果原行政處分明顯不合法或不當,救濟機關可以裁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具體實例需參考司法院或所屬機關的相關裁判或判決書。

  • 起訴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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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2 條規定:「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理由中敘明應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