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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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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實體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2. 2.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責令另為行政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3條,以下是對這兩項規定的釋義: 1. 根據第一項規定,即使訴願事件不符合訴願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即不得提起訴願,但經實體審查後發現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仍應視為有理由受理訴願。這意味著即使訴願不符合訴願法的特定條件,但如果其他理由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訴願仍然應該受理。 2. 第二項規定指出,如果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不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並未清楚,受理訴願機關可以根據職權調查事實而直接做出決定,或者認為訴願有理由並撤銷原行政處分,並要求另作行政處分。這表示在行政訴願審查中,如果原行政處分機關在答辯中不提供足夠的資訊或逾期答辯,受理訴願機關有權進行相關調查並作出適當的決定,或者直接認定訴願有理由並撤銷原行政處分,並要求重新作行政處分。 有關這兩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及範例,需要參閱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3條及相關相關法律文件和相關判例才能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 訴願名詞
  • 第七十七條條文
  • 實體審查名詞
  • 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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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3 條規定:「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實體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