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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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4條內容如下: 1. 根據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訴願決定期間為三個月,計算方式為從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 2. 如果訴願人在訴願決定期間內補送或補正訴願書,則應按照前項規定進行計算。 3. 如果訴願人在訴願決定期間內續補具理由,則訴願決定期間從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4. 如果訴願人在延長決定期間之後再補具理由,則訴願決定期間從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且不得超過二個月。 資料來源: 司法院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4條
-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訴願決定名詞
- 訴願名詞
-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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