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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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規則第25條,當訴願事件依照訴願審議規則第60條的規定被撤回時,訴願會應立即終結審理程序,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規則第25條
- 訴願名詞
- 第六十條條文
- 參加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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