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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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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願會承辦人員,應按訴願會審議訴願事件所為決議,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作決定書原本,層送本機關首長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2. 2.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除載明決定機關及其首長外,並應列入訴願會主任委員及參與決議之委員姓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6條的規定: 1. 訴願會承辦人員應根據訴願會對訴願事件所做的決議,製作決定書的原本,並送交給本機關首長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正本則在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給訴願人、參加人以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2. 決定書應以本機關的名義發出,除了要載明決定機關及其首長的名稱外,還應列明訴願會主任委員以及參與決議的委員的姓名。 範例:如果一個人在行政機關對其做出處分後不服,便可以向訴願會提出訴願。訴願會在審議後做出了決定,決定書原本將由訴願會承辦人員製作,然後送交給本機關首長審查。審查通過後,正本便會在決定後的十五日內送到訴願人、參加人以及原行政處分機關的手中。

  • 訴願名詞
  • 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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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6 條規定:「訴願會承辦人員,應按訴願會審議訴願事件所為決議,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作決定書原本,層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