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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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的法條解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7 條有以下三項規定: 1.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這意味著當訴願文書通過郵政機關送達時,應使用郵務送達證書來作為證明。 2. 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這意味著當訴願文書由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時,應有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作為證明。 3. 該條第二項提到的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格式由司法院定之。這意味著該條並未具體訂定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的格式,而是由司法院來定義這些證書的內容和形式。 這些解釋的參考資料為「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
- 訴願名詞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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