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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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程式之事件經答辯完備後,執行秘書檢同卷證,送由全體委員共同審查或簽請主任委員分配委員一至三人審查,決定處理原則,並依決定原則擬具決定書初稿,再簽提訴願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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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5條,合於程式的事件在答辯完備后,執行秘書會檢查卷證,然后將其提交給全體委員共同審查,或者請主任委員分配一至三位委員進行審查。審查完畢后,根據決定原則撰寫決定書的初稿,再簽請訴願會審議。參考資料可以是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相關法規文件,如司法院院刊或相關法律網站上的最新版本文件。
- 訴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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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