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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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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6 條,對於訴願事件,應先進行程序上之審查,而後再進行實體上之審查。這意味著在審議訴願案件時,首先需要審查案件的程序要件是否具備,例如是否符合訴願的合格要件、是否符合訴願期限等。如果案件在程序上無應不受理的情形,即符合法定的審理條件,然後才會進一步進行實體上的審查。在實體上的審查中,則會針對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詳細調查和審理,最終做出審議結果。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008年3月14日修正,最後修正日期2021年5月7日,https://lis.ly.gov.tw/lghtml/lawstat/version2/014/01407150212029.htm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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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6 條規定:「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