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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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第6條第3款,少年法院對於少年保護之熱忱的評估可以透過司法院進行性向及心理測驗評量,或者可以以其他相當的事實來認定。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有權委託學術機構或團體進行這項評估。這意味著在遴選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時,司法院可以依照這個條款進行適當的性向及心理評估,以確保該人員對於少年保護具有熱忱並符合相關要求。
- 第三條第三款條文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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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