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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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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少年保護之熱忱,得由司法院辦理性向及心理測驗評量之,或以其他相當事實認定之。 前項測驗,司法院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團體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第6條第3款,少年法院對於少年保護之熱忱的評估可以透過司法院進行性向及心理測驗評量,或者可以以其他相當的事實來認定。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有權委託學術機構或團體進行這項評估。這意味著在遴選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時,司法院可以依照這個條款進行適當的性向及心理評估,以確保該人員對於少年保護具有熱忱並符合相關要求。

  • 第三條第三款條文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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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第 6 條規定:「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少年保護之熱忱,得由司法院辦理性向及心理測驗評量之,或以其他相當事實認定之。 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