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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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院長應就有事實足認具備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遴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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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第7條中,規定了遴任少年法院院長的要件。根據這條規定,少年法院院長應具備以下條件: 1. 事實足認:擁有對少年保護相關事實的足夠認識和理解。 2. 少年保護之學識:具備關於少年保護的專業知識。 3. 少年保護經驗:在少年保護領域擁有相關的實踐經驗。 4. 熱忱:對於少年保護抱有熱忱,並願意為少年的健康成長和社會安全盡力。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選任的少年法院院長具備專業知識、經驗和熱忱,能夠有效地保護和照顧少年的權益。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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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