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為遴選優良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有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根據上述法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的相關辦法如下: - 司法院贈選之優良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一條規定,司法院依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相關規定,訂定了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的辦法。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司法院贈選優良律師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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