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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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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為遴選優良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有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的相關辦法如下: - 司法院贈選之優良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一條規定,司法院依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相關規定,訂定了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的辦法。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司法院贈選優良律師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相關函釋 1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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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 條規定:「司法院為遴選優良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有關規定,訂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