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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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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為辦理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事項,設「延攬資深優良律師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 二、議決各法院提出之資深優良律師人選。 前項資深優良律師,係指曾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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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0 條規定司法院為辦理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事項,設 「延攬資深優良律師遴選小組」,該小組的職責包括以下事項: 1. 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 2. 議決各法院提出的資深優良律師人選。 根據該條規定,資深優良律師是指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且在聲譽上有卓越表現或在專業領域有顯著貢獻的人。根據 1998 年司法院發布的「廣徵法官和優秀律師為法官的選才條款」,遴選小組負責從資深優良律師中選出適合成為法官的人選。

  • 第三條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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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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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0 條規定:「司法院為辦理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事項,設「延攬資深優良律師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負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