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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院為辦理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事項,設「延攬資深優良律師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 二、議決各法院提出之資深優良律師人選。 前項資深優良律師,係指曾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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