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院對申請甄試且符合口試資格者,得函請執業地區律師公會或曾任職之機關(構)等提供品德、辦案能力及其他相關資料。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