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對申請甄試且符合口試資格者,得函請執業地區律師公會或曾任職之機關(構)等提供品德、辦案能力及其他相關資料。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9條規定,司法院對於符合申請甄試且符合口試資格的候選人,有權函求執業地區律師公會或曾任職機關(構)等提供品德、辦案能力及其他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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