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方式,採筆試及口試。 筆試應考科目分為下列四科: 一、民事法。 二、刑事法。 三、民事書類製作。 四、刑事書類製作。 除前項應考科目外,司法院得依業務需要指定選考科目,由申請甄試者選考之;於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應考科目及選考科目成績之計算比例及限制,由司法院於甄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筆試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8條,該法條規定司法院遴選法官的甄試方式採用筆試及口試。筆試的應考科目分為民事法、刑事法、民事書類製作和刑事書類製作四科。此外,司法院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指定其他選考科目,並委託其他機關進行考試。筆試和口試的成績計算比例和限制由司法院在甄試前兩個月公告。筆試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的考生不得參加口試,口試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例如,一位申請者在民事法筆試獲得70分、刑事法筆試獲得65分、民事書類製作筆試獲得75分、刑事書類製作筆試獲得60分,根據筆試成績的平均計算,該申請者的平均筆試成績為67.5分。如果該申請者的口試成績及格,並且應考科目及選考科目成績計算比例和限制符合司法院公告的要求,則該申請者有資格參加筆試。否則,該申請者不符合進入下一階段的資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