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甄試方式,採筆試及口試。 筆試應考科目分為下列四科: 一、民事法。 二、刑事法。 三、民事書類製作。 四、刑事書類製作。 除前項應考科目外,司法院得依業務需要指定選考科目,由申請甄試者選考之;於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應考科目及選考科目成績之計算比例及限制,由司法院於甄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筆試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