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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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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申請甄試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五、由執業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六、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甄試公告所列文件。 申請甄試者,除應檢附前項各款文件外,並得自行檢具下列資料: 一、各項專業證明。 二、最近三年報稅資料。 三、曾服務機關(構)之推薦信函。 四、其他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所提到的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7條,申請人需要向司法院提交以下文件:申請書、簡歷表、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由執業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之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甄試公告所列文件。 此外,申請人還可以自行檢附各項專業證明、最近三年報稅資料、曾服務機關之推薦信函,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108年修正)

  • 第三條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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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7 條規定:「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申請甄試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