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申請甄試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五、由執業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六、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甄試公告所列文件。 申請甄試者,除應檢附前項各款文件外,並得自行檢具下列資料: 一、各項專業證明。 二、最近三年報稅資料。 三、曾服務機關(構)之推薦信函。 四、其他相關資料。
根據上述問題所提到的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7條,申請人需要向司法院提交以下文件:申請書、簡歷表、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由執業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之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甄試公告所列文件。 此外,申請人還可以自行檢附各項專業證明、最近三年報稅資料、曾服務機關之推薦信函,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10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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