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受理前條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其登錄地區律師公會、法院或曾任職機關(構)提供相關資料。 二、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項之書類。 前項第二款書類由司法院敦請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審查,並評定其成績。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6 條》,當司法院受理申請後,需要進行以下事項的處理: 一、進行品德調查,可以函請申請人、其所屬的律師公會、法院或曾任職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二、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項所提供的書類資料。 根據該條法規的第二項所述,這些書類資料需要由具有實際任職八年以上的法官資格的人進行審查和評定成績。 例如,可以委派具有八年以上法官資格的法官進行評定,並根據其評定結果來決定申請人的成績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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