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得列為前條第一項第六款附件四之訴訟案件類別及計數標準由司法院公告之。但同一案件有二以上之律師代理或辯護時,申請人須提出經該訴訟案件所有代理或辯護律師證明,確為申請人所承辦並由其撰寫書狀,始得計入。 曾出具前項證明書之律師,依本辦法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者,不得再以該證明書內所載之案件,列入其承辦案件一覽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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