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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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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列為前條第一項第六款附件四之訴訟案件類別及計數標準由司法院公告之。但同一案件有二以上之律師代理或辯護時,申請人須提出經該訴訟案件所有代理或辯護律師證明,確為申請人所承辦並由其撰寫書狀,始得計入。 曾出具前項證明書之律師,依本辦法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者,不得再以該證明書內所載之案件,列入其承辦案件一覽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相關的訴訟案件類別及計數標準需由司法院公告。若同一案件有兩個以上的律師代理或辯護,申請人必須提供所有代理或辯護律師的證明,並證明這些案件是由申請人承辦並由他們撰寫書狀,才能計入其承辦案件的清單內。已經提供過上述證明書的律師,若依照本辦法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則不能再將該證明書內所列的案件列入其承辦案件的清單內。 參考資料: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司法院公告)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938

相關函釋 1

  • 同一案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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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5 條規定:「得列為前條第一項第六款附件四之訴訟案件類別及計數標準由司法院公告之。但同一案件有二以上之律師代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