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列為前條第一項第六款附件四之訴訟案件類別及計數標準由司法院公告之。但同一案件有二以上之律師代理或辯護時,申請人須提出經該訴訟案件所有代理或辯護律師證明,確為申請人所承辦並由其撰寫書狀,始得計入。 曾出具前項證明書之律師,依本辦法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者,不得再以該證明書內所載之案件,列入其承辦案件一覽表內。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相關的訴訟案件類別及計數標準需由司法院公告。若同一案件有兩個以上的律師代理或辯護,申請人必須提供所有代理或辯護律師的證明,並證明這些案件是由申請人承辦並由他們撰寫書狀,才能計入其承辦案件的清單內。已經提供過上述證明書的律師,若依照本辦法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則不能再將該證明書內所列的案件列入其承辦案件的清單內。 參考資料: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司法院公告)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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