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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4 條

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五、由執業之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六、執業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三份(其格式如附件四、五)及其檔案磁片、光碟或其他電子儲存媒體乙份。 七、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八、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律師全聯會)最近三個月出具之考推薦證明(其格式如附件六)。但執行律師職務未滿一年六個月者除外。 九、執業期間承辦訴訟案件所擬書狀,每一案號為一件,分民、刑事各二十件,分別裝訂成冊,各四冊。 前項第九款申請人應檢齊之書類,於其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後,曾任法官助理或檢察事務官三年以上者,服務期間依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規定所承辦事務經法官或檢察官簽證之擬稿,每一案號為一件,四十件,裝訂成冊,各四冊。併計律師執業年資或任法官助理、檢察事務官服務年資以上二種年資者,由申請人選擇提出辦案書狀或辦案擬稿,或按二種年資之比例提出,以供審查;司法院並得抽調其執業期間所承辦之其他案件合併審查。 前二項應備文件未齊備者,司法院得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其申請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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