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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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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五、由執業之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六、執業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三份(其格式如附件四、五)及其檔案磁片、光碟或其他電子儲存媒體乙份。 七、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八、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律師全聯會)最近三個月出具之考推薦證明(其格式如附件六)。但執行律師職務未滿一年六個月者除外。 九、執業期間承辦訴訟案件所擬書狀,每一案號為一件,分民、刑事各二十件,分別裝訂成冊,各四冊。 前項第九款申請人應檢齊之書類,於其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後,曾任法官助理或檢察事務官三年以上者,服務期間依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規定所承辦事務經法官或檢察官簽證之擬稿,每一案號為一件,四十件,裝訂成冊,各四冊。併計律師執業年資或任法官助理、檢察事務官服務年資以上二種年資者,由申請人選擇提出辦案書狀或辦案擬稿,或按二種年資之比例提出,以供審查;司法院並得抽調其執業期間所承辦之其他案件合併審查。 前二項應備文件未齊備者,司法院得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其申請視為撤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申請者需要向司法院提供以下文件:申請書、簡歷表、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由執業之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出具的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執業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三份及其檔案媒體乙份、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由律師全聯會最近三個月出具之考核推薦證明(執行律師職務未滿一年六個月者除外)、執業期間承辦訴訟案件所擬書狀等文件。如果申請人曾任法官助理或檢察事務官三年以上,則還需要提供相關案件的擬稿文件。如果申請人未按時提供完整文件,司法院有權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視為申請撤回。範例參考資料中未提供相關案例。

  • 第三條第一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法院組織法法規
  • 行政法院組織法法規
  • 他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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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4 條規定:「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