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轉任法院法官依下列方式之一遴選: 一、律師自行申請。 二、司法院公開甄試。 三、司法院主動遴選。
這個問題需要對「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3 條」進行釋義,我無法提供確切的答案,因為在提供的文件中並未提到此法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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