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司法院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擔任,並由司法院院長自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中德高望重者及社會賢達人士遴聘之。 遴選小組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集人得臨時召集之。 遴選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11條規定了遴選小組的組成和運作方式。遴選小組由九至十九名委員組成,任期為二年。其中一名委員為召集人,由司法院秘書長兼任。其他委員包括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和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此外,司法院院長還可以從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和社會賢達人士中遴聘委員。 遴選小組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集人可以臨時召集會議。遴選小組的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中有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實施。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這項規定保證了遴選小組的多元性和民主性,由多個不同背景和專業領域的委員共同參與審查遴選程序。透過遴選小組的討論和決議,能夠確保對候選人進行全面評估和遴選,以選出資格優秀的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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