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遴選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司法院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擔任,並由司法院院長自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中德高望重者及社會賢達人士遴聘之。 遴選小組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集人得臨時召集之。 遴選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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